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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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65號
原 告 沃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訴訟代理人 洪珮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
業工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40,990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