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號
上訴人 劉子厚 被上訴人 洪淑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於新台幣二十一萬一千零九元及自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正當,並判決予以准許,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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