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擴張上訴之聲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號
上訴人 劉子厚 被上訴人 洪淑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擴張聲明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就看護費用部分均僅請求新台幣(下同)十八萬元,於上訴本院後請求十八萬二千元,擴張上訴聲明二千元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