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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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秀水鄉秀水自辦市地重劃會等間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0元,應徵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