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11號聲請人即被告 唐嘉和 指定辯護人 謝菖澤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嘉和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巷○○號。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唐嘉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具狀表示其擔心幼子生活狀況,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經本院合議庭審酌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被告業已自白犯罪,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後,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 爰准 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巷○○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盈貞
法官黃鏡芳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