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㈠第5-6行「於民國108年3月31日晚上8時35分許」更正為「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晚上8時35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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