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40號上訴人 張守端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凱亭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均廢棄,前開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再給付新臺幣(下同)41萬6,983元本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