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丁○○戊○○
號乙○○
號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戊○○、乙○○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