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8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拾壹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9日至│95年12月28日至│95年8月15日至│││96年2月3日│96年2月3日│95年9月2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字毒│││字第365號│字第365號│偵第58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750│96年度訴字第750│96年度訴字第81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6年5月21日│96年5月21日│96年4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750│96年度訴字第750│96年度訴字第815││││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伍日。│├───────┼────────┼────────┼────────┤│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9451號│字第9451號│字第9461號│└───────┴────────┴────────┴────────┘┌───────┬────────┬────────┬────────┐│編號│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5日至│││││95年9月2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84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15││││││號││││事實審├───┼────────┼────────┼────────┤││判決│96年4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815││││││號││││確定├───┼────────┼────────┼────────┤││判決確│96年8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備註│板橋地檢96年度執│││││字第94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