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興文 (即 紀連振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林吳 却已於98年5月7日死亡,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吳却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該通知已於99年4月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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