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債權人 鄭清波 債務人史奈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映齊 債務人 孫玉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史奈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史奈歐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5月5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1000117603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