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83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蔡福田 相對人積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 前遵鈞院 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67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9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11年度存字第925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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