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14號原告 許賢仁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周儀婷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14號原告 許賢仁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