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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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盟科技有限公司及 李柏蒼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