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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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洪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洪梅香於民國98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8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2,334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4,488元、預借現金18,498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6,744元、已到期之利息1,904元及違約金
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65,242元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
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
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