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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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安宗於民國92年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6月19日起至94年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21日止累計134,434元未給付,其中45,467元為本金;88,96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安宗於9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6月2日起至95年6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21日止累計161,770元未給付,其中48,457元為本金;113,31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安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6月21日止累計163,226元未給付,其中45,080元為消費款;114,54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7650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安宗│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5,467元││6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安宗│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8,457元││6月22日起││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黃安宗│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5,080元││6月22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