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3、129號上訴人 孔嘉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姜義豐 、 楊葵琇 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