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乃升 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訴訟代理人 黃雯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4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5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8年5月28日起,算至108年6月1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2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