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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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陳易樟 債務人 謝旻庭
黃宥勝 (原姓名: 黃佳億 )
一、債務人謝旻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旻庭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宥勝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182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8,643,098元│民國107年9月21日│2.82│民國107年10月22日│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002│1,759,267元│民國107年9月21日│2.095│民國107年10月22日│依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003│826,408元│民國107年9月13日│2.07│民國107年10月14日│%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