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5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
  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0,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