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
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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