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03號上訴人 陳生福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
劉龍飛 律師被上訴人臺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文琪 被上訴人 張玉芳 被上訴人 黃萃珠 被上訴人 孫家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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