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美銓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文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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