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林立杰 兼 林嘉 興之繼承人債務人林 素卿 即 林嘉興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鈺婷 即林嘉興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芳儀 即林嘉興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 林素卿 、林鈺婷、林芳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立杰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立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林嘉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立杰自109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50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林嘉興於108年05月07日死亡,債務人林素卿、林鈺婷、林芳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1503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家事事件公告、除戶+現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凱飛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立杰兼林│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150320│嘉興之繼承│1月12日起│││││元│人、林芳儀│││││││即林嘉興之│││││││繼承人、林│││││││素卿即林嘉│││││││興之繼承人│││││││、林鈺婷即│││││││林嘉興之繼│││││││承人││││└──┴───┴─────┴──────┴──────┴───────┘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立杰兼林│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320│嘉興之繼承│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人、林芳儀│││百分之十,逾期││││即林嘉興之│││超過六個月部分││││繼承人、林│││依上開利率百分││││素卿即林嘉│││之二十計算││││興之繼承人│││││││、林鈺婷即│││││││林嘉興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