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壹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ㄧ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44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3173公克),經送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400101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0.3173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認「檢出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98年4月20日草療鑑字第098040010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ㄧ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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