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425號聲請人甲○○
號8樓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大自然茶葉商行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6月至98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36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㈢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㈣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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