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 歐文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仁 中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1359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歐仁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起訴狀並未檢附所載之證據,請具狀補正(並附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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