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5號原告 傅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煥喜 等間土地糾紛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係命被告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為特定之行為?或確認何地號土地間之界址?)。
二、提出被告劉煥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劉煥喜之住居所、大湖地政事務所之機關地址及大湖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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