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19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余宥德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3月20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1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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