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聲請人 黃容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國仁附件: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例如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等)。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前項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前項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實際項目及金額):如聲請前1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子女李○○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並 陳明 有無他人對李○○亦負有扶養義務(如 李姵萭 之父),暨李○○最近2年內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最近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七、提出聲請人配偶 李柏興 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暨相關證明文件(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最近2年內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等)。
八、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九、陳報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陳報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97年5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5月30日起至97年5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