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中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敏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000000000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0萬6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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