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28號),本院苗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