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99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5月10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2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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