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18號

原告 陳惠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紀雅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金額之記載前後不一,分別有新臺幣(下同)120,000元、12,000元,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請求金額為何,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若係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若係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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