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原告沈于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郭水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除起訴狀事實、理由所載請求項目、金額共443,570元外,主張之差額126,822元請求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佐證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