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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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原告沈于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郭水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除起訴狀事實、理由所載請求項目、金額共443,570元外,主張之差額126,822元請求為何,並應提出相關佐證到院(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