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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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原告 蔡佳雲

被告 韓冠偉

吳皓柏

吳泰岳

陳心玲

張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吳皓柏、 張晟境 目前分別在法務部○○○○○○○、花蓮監獄執行,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未合法送達予被告2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定於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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