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原告 蔡佳雲
被告 韓冠偉
吳皓柏
吳泰岳
陳心玲
張晟 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吳皓柏、 張晟境 目前分別在法務部○○○○○○○、花蓮監獄執行,民國113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未合法送達予被告2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定於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