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一磊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於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一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一磊公司)
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2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及180萬元,約定到期日均為95年10月24日,利息均按原告公告基準放款利率加年率3.87%機動計付(原告公告基準放款利率於94年12月24日為3.74%,故年息應以7.61%計付),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以每月為1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全部償還,逾期
6個月以內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一磊公司自94年12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尚積欠之借款888,
411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返還欠款等情,並聲明:①如主文第1項所示;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請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原告基準放款利率表、被告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貸放日報及存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抗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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