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4年9月中旬至95年4月18日止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施用第二級毒品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4.09月中旬至│94.09月中旬至││││95.04.18│95.04.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4735號│94年毒偵字第473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15│95.08.1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9.11│95.08.15││├─┴─────────┼──────────┼──────────┼──────────┤│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