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五、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搶奪│││例二級毒品轉讓│例一級毒品施用│例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十一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年│├───────┼───────┼───────┼───────┼───────┤│犯罪日期│93.8.10及│93.2月間起至│93.1月間起至│94.3.10起至││年月日│93.8.25│94.3.25│94.3.25│94.3.26│├───────┼───────┼───────┼───────┼───────┤│偵查(自訴)機│台中地檢93年偵│台中地檢93年毒│台中地檢93年毒│台中地檢94年偵││關年度案號│字第21926號│偵字第3262號│偵字第3262號│字第5741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640│94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94年訴字第1743││實││號│495號│495號│號││審├─────┼───────┼───────┼───────┼───────┤││判決日期│94.4.22│94.6.29│94.6.29│94.8.22│├─┼─────┼───────┼───────┼───────┼───────┤││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94年訴字第640│94年上訴字第│94年上訴字第│94年訴字第1743││判││號│495號│495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4.7.25│94.7.25│94.6.29│94.12.22│││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5條第1│││例第8條第2項│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合│合│不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四月又│有期徒刑五月又│有期徒刑三月又│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十五日│十五日│十五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