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李俊彥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上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聖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李俊彥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