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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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元龍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梁王阿春業已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