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9年1月3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4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5日法矯字第0980015556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