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A女之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杭起鶴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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