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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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 李秋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24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2,02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