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義具保人陳曉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曉濃因受刑人陳明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明義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2萬元,由具保人陳曉濃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警員出具之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按。又臺中地檢署曾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節,亦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2份存卷可參,故被告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