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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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四七二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一二五一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一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零四七二公克),有卷附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憲直刑鑑字第○九七○○○一九八八號鑑定書足查,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