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朱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嘉貿易有限公司、 朱滿香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送達),則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