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建榮明知護照係政府發給國民持用赴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不得將護照交付他人以供他人冒名或買賣或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竟基於以護照抵充債務之犯意,於民國105年8月10日,在嘉義市○區○○○路舊全買大賣場前,向 羅進華 借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將其所申辦中華民國護照M本(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交予羅進華,用以抵充對羅進華之1萬元債務(羅進華此部分所涉違反護照條例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確定)。嗣為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於105年8月17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於羅進華位於嘉義市○區○○路○○○號之1住處,扣得被告上開護照,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護照條例第29條第2款以護照抵充債務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07年6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7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余珈瑢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