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65號原告 張義得 被告 鄭容屏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或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查本件原告張義得對被告鄭容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上載明其係因遭被告傷害,然經本院查詢結果,並無任何被告經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相關刑事案件繫屬本院,而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107年度他字第1384號案件,現仍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電話記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法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