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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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合議庭法院組織部分,應增列「法官莊崑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合議庭法院組織部分,僅記載「審判長法官郭雅美,法官簡志瑩」漏載「法官莊崑山」,顯係類於誤寫之顯然錯誤,依前揭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范惠瑩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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